常态化疫情防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持续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科技攻关,科学、规范、高效的实施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疫情防控科技计划项目”),按照《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1〕42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疫情防控科技计划项目坚持“四个面向”,突出“需求导向、问题导向、实战导向”,注重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按照“科学布局、规范高效、特事特办”的原则,设立绿色通道组织实施。
第三条 疫情防控科技计划项目主要聚焦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涉及的快速检测试剂、治疗药物、新型疫苗、防护器械及设备、消杀产品、中医药特色诊疗等方面,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迭代创新。
第四条疫情防控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全年常态化申报与受理,分批评审与立项。
第五条疫情防控科技计划项目一般按照山西省重点研发计划组织、管理、实施,原则上采取竞争择优方式,也可采取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
第六条对于解决重大科学问题和“卡脖子”技术、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项目,可按照山西省科技重大专项组织、管理、实施,原则上采取“揭榜挂帅”和“赛马”制等方式。
第七条 疫情防控科技计划项目可结合申报单位情况和项目实际,适当降低配套资金比例。
第八条疫情防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单位应为依法注册成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
第九条 鼓励申报单位联合省内外高水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开展科研攻关。积极探索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发-成果转化一体化设计,产学研用一体化组织协同攻关。
第十条疫情防控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人承担其他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达到限项规定的,可继续申请疫情防控科技计划项目,但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
第十一条 疫情防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单位、参与单位、项目申请人、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其他社会领域严重失信记录。
第十二条 项目涉及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要求;涉及人体研究的,应按照规定通过伦理审查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涉及人类遗传资源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等,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涉及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应遵守国家实验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使用合格实验动物,在合格设施内进行动物实验,保证实验过程合法,实验结果真实、有效,并通过实验动物福利和伦理审查。
第十三条 疫情防控科技计划项目单位要通过项目实施,大力弘扬抗疫精神,深耕重大传染性疾病防治研究,培育高水平科技攻关团队,搭建一流科研平台,形成产学研协同创新长效机制。
第十四条 项目的验收、变更、终止、撤销等程序和其他项目管理事项按照同类项目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