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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科技成果登记统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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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3-01-11 20:2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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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科技成果登记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省科技厅组织开展2022年度科技成果登记与统计工作,要求如下:

一、登记对象

202211日至20221231日期间,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通过鉴定、结题验收、行业准入、软件登记、获得专利(发明、实用新型)授权以及其它方式评价的科技成果。

二、登记材料

(一)应用技术成果:科技成果登记表一份(加盖单位公章),相关的评价证明(项目验收报告或科技成果鉴定(评价)证书、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或知识产权证明复印件(专利证书或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研制报告(见附件3)。

(二)基础理论成果:科技成果登记表一式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学术论文、学术专著、评价意见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本单位学术部门提出的评价意见。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科技成果登记表(一式一份,加盖单位公章)、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或结题报告等)和研究报告(见附件3)。

(四)内有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11.0导出软件成果登记上报数据(cgsbqy.zip)及《科技成果信息表(有转化需求)》(见附件4)电子版的光盘一张。

三、登记方式

(一)成果完成人

科技成果登记坚持属地化管理或行业管理原则。成果完成人(单位)需下载并安装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11.0(附件1)(以下简称登记系统),按照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用户操作说明(v11.0(附件2)要求,将成果信息录入登记系统,并在登记系统中打印《科技成果登记表》一份(加盖第一完成单位公章),并导出科技成果数据cgsbqy.zip);成果完成人(单位)需将《科技成果登记表》纸质版和科技成果数据电子版报送到组织推荐部门。

各成果完成人(单位)及组织部门要加强对登记入库的项目进行保密审查,严禁涉密信息(项目)通过网络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原则上登记的科技成果以整体项目为主,单独的学术论文或知识产权无需逐个进行登记。同一成果不得重复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登记。

四、受理时间

各部门请于202311310点前,将电子版相关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报送至科学技术部1230办公室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人:乔亮 赵晓芳

联系电话:7563236


附件1.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rar附件2.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用户操作说明.doc附件3.研制报告及研究报告提纲.doc附件4.科技成果信息表(有转化需求).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