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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放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编制结构管理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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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7-03-24 09: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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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放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编制结构管理权的通知

晋编办字【201754


省直各单位、各市编办: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和省委办公厅《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56号)的精神,按照扩大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收入分配自主权的要求,经省编办研究,决定下放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编制结构管理权。

一、 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根据科研、教学及其他工作的需要自主决定本单位的编制结构,不再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二、 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在编制机构的管理中,要进一步加大高学历科研人才所占比例,进一步拓宽人员流动渠道,切实使有限的编制资源创造更大的价值,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特此通知


                    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7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