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2021年度科技成果登记统计工作的通知
  • 信息来源:
  •   
  • 作者:
  •   
  • 发布日期:2022-01-10 17:08:51
【字体:   】

关于开展2021年度科技成果登记统计工作的通知

相关部门:

科技厅2021年度科技成果登记与统计工作已开始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登记对象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通过鉴定、结题验收、行业准入、软件登记、获得专利(发明、实用新型)授权以及其它方式评价的科技成果。

二、登记材料

(一) 应用技术成果:科技成果登记表一份,相关的评价证明(项目验收报告或科技成果鉴定(评价)证书、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或知识产权证明复印件(专利证书或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研制报告(见附件3)。

(二)基础理论成果:科技成果登记表一式一份,学术论文、学术专著、评价意见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科技成果登记表一式一份,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或结题报告等)和研究报告(见附件3)

(四) 内有“ 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10.0) ”导出软件成果登记上报数据(cgsbqy.zip)及《科技成果信息表(有转化需求)》电子版的光盘一张。

三、登记方式

(一)成果完成人

科技成果登记坚持属地化管理或行业管理原则。成果完成人(单位)需下载并安装“ 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10.0)”(附件1)(以下简称“登记系统”),按照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用户操作说明(v10.0)(附件2)要求,将成果信息录入登记系统,并在登记系统中打印《科技成果登记表》一份,并导出“科技成果数据”(cgsbqy.zip);成果完成人需将《科技成果登记表》纸质版和“科技成果数据”电子版报送到科技部

各成果完成人要加强对登记入库的项目进行保密审查,严禁涉密信息(项目)通过网络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原则上登记的科技成果以整体项目为主,单独的学术论文或知识产权无需逐个进行登记。同一成果不得重复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第一完成单位登记。

四、受理时间

部门请于2022年1月17日前将相关材料(纸质版电子版)报送至科技部1230办公室。

联系人:乔亮  赵晓芳

联系电话:7563236

 

附件:

1.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rar

2.用户操作说明.doc

3.研究报告提纲.doc

 

 

科技部    

2022年1月10日